为获超额利益,地产商“我举报我无证卖房”,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 • 2025-11-29 0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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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据悉,这些案件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分别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曾引发关注的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入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开发商提起本案诉讼是为获取超出合同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

案情通报显示,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名称、住所、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其后,该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作为销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不积极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但案涉楼盘在一审诉讼前已经取得了除预售许可证之外的“四证”,工程主体已经建成,在李某某上诉过程中,案涉楼盘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

因此,该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不因开发商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机械认定房屋认购合同无效,而是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因素,认定商品房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

最高法指出,开发商提起本案诉讼是为获取超出合同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故而对开发商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引导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是一份有温度、有力量的公正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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