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编草案提交审议,草案首提“禁止性骚扰”

时间 • 2025-12-03 07:55:56
责任
骚扰
用人单位
规定

在最新起草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首次在人格权编中写入“禁止性骚扰”。

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作场合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那么发生性骚扰事件后,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8月3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除了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还要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履行好责任和义务的时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提出,非常高兴能够在人格权编看到有这样的规定,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对安全生活的需要。但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

谭琳表示,人格权编草案只规定了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用人单位不履行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时没有规定,所以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