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童捡到3万元钻戒被父母扔掉遭失主索赔?撰稿人:当事人未留具体信息,官方:听说过此事,未参与调解
近日,一则“3岁童捡到钻戒被父母扔掉失主索赔3万元”的报道引发网友普遍关注。1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最早报道此事的一名撰稿人处获悉,其也不了解当事人的具体信息,目前正设法联系对方,欲就读者关心的问题深入了解。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相关部门称,听说过此事,但并未参与调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有关此事的报道,除了自媒体,国内一些机构媒体也有报道,其中被转发最多的是湖南一家媒体的报道。
1月11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报道并非湖南上述媒体原创,而是转发《襄阳晚报》的报道。
当天,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襄阳晚报》电子版查询到,该报道刊发于2024年1月9日法治版(11版),标题为“扔掉孩子捡来的钻戒失主要求赔偿3万元(主)律师:丢掉拾得物需承担赔偿责任(副)”。
襄阳晚报曾对此事进行报道
报道称:去年(2023年)12月初的一天,王某夫妇带着他们的孩子小明(化名)出去玩。小明在路边看到一枚闪闪发光的钻戒,出于好奇,他捡起钻戒并带回家当玩具玩。回家后,小明总是把钻戒放在嘴里。王某夫妇认为孩子这样做比较危险,且认为孩子捡到的是普通饰品,便把钻戒扔了。
几天后,辖区派出所民警找到王某夫妇。原来,李女士(化姓)丢失婚戒(价值3万元)后报了警,民警通过视频发现是小明捡到了钻戒。
获悉钻戒被王某夫妇扔掉后,李女士很生气,认为王某夫妇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
王某夫妇表示,他们并不知道钻戒的真正价值,只是出于孩子安全的考虑,不是故意弄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夫妇俩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到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专业律师。
认真听取了律师的释法明理后,王某夫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责任,表示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解,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襄阳晚报》的报道两名通讯员署名在前,一名记者署名在后。
1月11日,记者从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署名的两名通讯员是该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当天上午,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3岁童捡钻戒”一稿确实由该中心工作人员撰写,目的是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的人都知道这件事情,孩子的父母是来我们中心咨询的,不愿意透露姓名,也没有留电话,后面的事情我们也没跟踪,最终结果我们也不知道。当事人如果再过来,我们会问得更详细一些。”
1月1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其正是相关报道第二署名作者。
李先生介绍,报道中的事情大约发生在2023年二月。“事发后,王某夫妇和失主多次协调无果,遂于2023年12月初的一天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报道中的内容都是王某夫妇口述,我们确实没有核查。”李先生称,当天王某夫妇到援助中心咨询时,不愿意登记,也不愿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当时他也没说啥。“事后我也在想,这么特殊的事情,当时为什么不让他们登记?”
王某夫妇是不是襄阳市樊城区人?当时参与协调的派出所是哪个?李先生说,记得他当时问王某夫妇时,对方说他们就是襄阳市樊城区人。具体是哪里人,哪个派出所参与的调解,他也不知道。
“不光是你们,我们下来也要跟踪,查一下这个事情。只有我们自己弄清楚了,才好在网上回复(网友疑问)。”李先生说,他们正想办法寻找王某夫妇。
当地公安、法院是否了解此事?
1月11日下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工作人员告诉华报大风新闻记者,听说此事由樊城区法院调解,并非樊城公安在调解。“法院具体怎么调解的,我们不清楚,樊城公安没有参与调解这件事情。”
当天下午,樊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此事樊城区法院并未参与调解。“网上的新闻我看了,我们也了解了,此事没有在樊城区法院进入司法程序。”
如果王某夫妇反映属实,真地扔了钻戒,有无责任?该承担多大责任?李女士自己丢了钻戒,要求王某夫妇赔偿,有无法律依据?类似案件中,如果捡拾人有意藏匿失物,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就上述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孔圣律师。
柳孔圣介绍,如果王某夫妇将孩子拾得的钻戒丢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视其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主观过错而定,过错大则责任大。
“李女士要求王某夫妇赔偿有法律依据。”柳孔圣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是否原价赔偿,需要视拾得人过错而定。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王某夫妇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捡拾的是真钻戒而故意或重大过失丢弃,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认为是玩具而丢弃,其也确无能力判别真伪,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类似案件中,如果捡拾人有意藏匿失物,则其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柳孔圣最后说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晖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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