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说法|四川一返乡人员隐瞒境外旅居史被罚 提醒:“隐瞒”或面临刑罚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引导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履行防控义务,形成全社会依法有序、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红星新闻将在春假小长假期间推出“疫”案说法报道,聚焦典型案例,正确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与义务。
近日,四川南充蓬安县相如街道办居民陈某因返蓬向社区报备时隐瞒境外旅居史,1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相如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即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行程,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说,若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据悉,鉴于陈某的行为未对蓬安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加之在询问调查时积极配合、真诚悔过,按照《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处以200元的罚款。陈某对自己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诚恳接受处罚。
疾控专家提醒,春节到来,人员流动性加大,各返乡人员在回乡后,一定要及时主动向社区等相关部门报告行程轨迹,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行程。根据四川疫情防控要求,返川人员应最好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测。
红星新闻记者章玲
编辑于曼歌
此前报道:隐瞒境外旅居史四川蓬安一返乡人员被依法处罚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