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赴前同事酒局醉酒被抬上车拉到酒店,险遭镇领导性侵?警方认为证据不足未立案,律师表示可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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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河南郑州中牟受害者邬女士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称她险些被一位镇领导性侵。近两年来,警方未立案,对方也不知调到哪里,她不知道该自己该如何维权。
>>>前同事组酒局
女子称醉酒被抬上车拉到20公里外酒店
“我是公职人员,曾经和谌某是同事。”6月21日,河南邬女士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称案发源于近两年前一场酒局。
“2021年7月6日晚,郑州市某镇领导谌某约我吃饭,第一次我拒绝了,后来又约到我家楼下,因为离家非常近,就去了。”
邬女士介绍,“一起吃饭的一共4个人,其他人和谌某相熟,我不是很熟悉。我喝醉了,完全丧失意识。当天是谌某组的酒局,我平时不喝酒,当晚我喝了大概有六七两白酒。”
邬女士回忆:“警方调取饭店的监控显示,我是如何被人抬上车的完全不记得。谌某酒后驾驶黑色本田雅阁将我拉到20公里外的酒店,当时已是7号凌晨。”
事发酒店
>>>完全丧失意识
“凌晨被侵犯才苏醒,发现自己没穿衣服”
“我是完全丧失意识,凌晨对方欲侵犯我才苏醒的,之前他还对我做过什么,我不知道。”
邬女士表示,她醒来发现异常,“他正要侵犯我,我醒来之后发现他没穿衣服,我自己也没穿衣服。我反抗了,他没得逞。详细的情况,案件卷宗里都有。”
事发酒店
2021年7月7日,邬女士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当地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报案。“8号,警方追查出案发地点为郑州市经开区,通知我们去经开区分局报案,并移交。”
>>>受理不予立案
受害人脖子擦拭物检出混合STR分型
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侦大队2021年7月8日出具受案回执称,受理邬女士被强奸案。仅隔近一个月后的8月7日,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2021年11月2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出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称邬女士指控谌某涉嫌强奸一案,向本院提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经开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2021年8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聘请有关人员对受害人的拭子、擦拭物、血样和嫌疑人谌某的血样进行DNA鉴定。
鉴定意见一是,中牟警方提取的受害人下体拭子、受害人内裤可疑斑迹,经开警方提取的受害人下体拭子,均未检出人精斑;二是中牟警方提取的受害人胸部拭子未检出STR(注:一种重要的DNA分型方法,用于犯罪侦查、亲子鉴定、人类遗传学研究等领域)结果;三是受害人脖子擦拭物检出混合的STR分型,包含吴某、谌某的DNA分型;四是经开警方提取受害人颈部和胸部拭子均检出STR分型,均与吴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自然率为8.14×10的23次方。
记者注意到,这份鉴定意见书还特别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邬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8月4日,她拿到鉴定结果,当即提出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只有脖子上有,但当天经开分局就拒绝我提出的对DNA重新鉴定的要求,警方拒绝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材料用完了’。
>>>申请立案监督
向最高检申诉转回郑州高新区检察院
2021年8月11日,邬女士收到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近两年来,邬女士多次向各级检察院申诉,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多次明确表示,对控告人提出的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两种情形没有管辖权。
“我向最高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高新区检察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下达的审查意见,大致就是向下转办,层层又转回到高新区检察院,最终依然回复:‘不属于我院管辖’。”
邬女士提供的网上信访截图显示,2023年6月12日11:23,河南省检察院答复称,邬女士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反映问题的材料收到,经审查,我部将把您反映的问题转郑州市检察院处理。
当日15:29,郑州市检察院答复称,省检察院回复您转郑州市检察院的来信材料收悉。经审查,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检察院已做出审查结论,根据最高检相关规定,我院不予受理,并将您的材料转高新区检察院。
>>>接听电话者回应
“他换了号了,不便多说得问他本人”
6月24日,记者拨通谌某的手机,对方回应称谌某把这个手机号给他了:“他换了号了,你是哪位,我不是(谌某),我是他家里人。”
对于谌某涉案情况,对方表示:“不太清楚,那得问他本人,我是他亲戚。”
记者询问谌某目前人在哪儿,是否还在相关县任职,对方直言不知道,“你想办法跟他本人联系吧,我不清楚,不方便说太多,不太了解的事情,没办法说。”
邬女士的亲属告诉记者,“检方人士曾给我们说,这个案件如果当时在中牟县侦办,对被害人更不利。
>>>受害女子诉求
向县纪委书记汇报希望依法依纪处理
邬女士告诉记者,“谌某可能是1985年出生,他有家室,之前没有对我有过分行为,我们就是工作关系。”
42岁邬女士表示:“出了事之后,我当面向我们县的纪委书记汇报了,但到现在没有结果。我听说谌某已经调走,具体去向不知道。”
谈及此事对工作和家庭的影响,邬女士难以言表,“不知如何描述,总之是非常大。检察机关问过我,想让他得到什么样的惩罚?纪委也问过我想要个什么结果?我的诉求一直都是依法依纪处理。”
>>>镇政府称当事人已调走
并不是涉案离职,只是换了工作单位
6月24日,记者联系该县县纪委监委,询问对谌某是否有调查,一位领导表示不对外公开,随即挂断了电话。6月24日,记者联系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一位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你别跟我联系,你找我们分局就行了。”
记者再次联系该局法制科,一位负责人回应称:“我不知道,这个案件我不清楚。”
对于为何警方拒绝邬女士重新做DNA鉴定的请求,“我不清楚。”这位负责人随即挂断了电话。
当日,记者致电郑州市某镇党政办,询问谌某是否上班,工作人员答复称:“不在,他已经很早就走了,不在这儿了,调走了,具体啥地方,不知道。”
记者询问其何时调走,有无联系电话,工作人员称没有联系方式:“忘了,可长时间了,得再问问。”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谌某并非涉案离职,只是换了工作单位,“他调走了,具体是哪没有问过。”
记者求证谌某具体的涉案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那你得问公安机关。”
>>>律师以案说法
当事女子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若谌某欲强行与邬女士发生性关系,因谌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邬女士的反抗导致谌某恐慌等,而未得逞,那么谌某涉嫌强奸未遂。但是,因谌某与邬女士所在房间的私密性,邬女士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谌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警方亦未调取到相关证据。目前仅有的证据是邬女士脖子有谌某的DNA分型,但是这不足以证明谌某欲与她发生性关系。
“从邬女士脖子有谌某的DNA分型这一证据来看,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谌某在扶起或抱起酒醉的邬女士时,无意碰到邬女士脖子;另一种是谌某趁邬女士不备时亲吻邬女士的脖子,这涉嫌猥亵,而非强奸未遂。”
赵良善建议,邬女士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权,邬女士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外,邬女士还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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