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务部宣布
5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据公告,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公告介绍,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来源|商务部网站 本期编辑金珊实习生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