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居住权之争
时间 • 2025-08-02 09:44:34
女儿
母亲
第二百七十四期
女儿有一套房,让母亲无偿居住了十几年,现在女儿想要回房子自己住,母亲却不愿意搬走,两人对簿公堂。
女儿要求母亲腾房的理由有两点:第一,房子是我出钱买的,我是产权人;第二,母亲有自己的房子。母亲也有自己不腾房的理由:第一,自己年近九十,行动不便,出入需要轮椅,日常生活就医都需要依赖熟悉的环境;第二,自己虽然有房子,但那是一套老房子,面积狭小,缺乏无障碍设施,位置偏远而且不便于就医。母女俩都有自己的道理,我们看看法官怎么判。
如果占着房子不腾的是一个无关的人,那他肯定败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他人房屋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应该是我们普通人都能明白的道理。但是这个案件有它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基于这一特殊的法律规定,女儿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母亲要求腾房,依法就不能得到支持。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本案中,我们也不能过多指责女儿,因为女儿也有居住需要,而且老母亲在老伴去世后,在处理父亲遗留的存款等财产时没有顾及女儿多年来对家庭的贡献,而将较多的遗产分配给其他子女,母女俩由此心生嫌隙。但是站在老人的角度,父母处理家庭财产时更偏向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子女也是人之常情。所以还是那句话,多沟通,不要把好脾气和修养给了外人,而把最糟糕的一面留给自己最亲的人。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诸多立法亮点背后承载了
怎样的时代诉求和法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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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贺臣编辑|王逸清
视频剪辑|赵瑞韬摄像|徐豫
主编|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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