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男子一年3次酒驾同路段被逮 判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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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这句话相信每个人都是耳熟能详,但偏偏有人铤而走险,乐山男子曹倍锶(化名)因为酒驾被查,今年已经遭了3次,且其中两次为醉酒驾驶,堪称“酒驾王”。12月12日下午,曹倍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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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9日,曹倍锶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乐青路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公安人员挡获,经现场测试酒精含量为163㎎/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38㎎/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曹倍锶于8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中午,曹倍锶再次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乐青路被执勤公安人员挡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4㎎/100ml。
11月23日14时2分,曹倍锶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乐青路被执勤公安人员挡获,经现场测试酒精含量为200㎎/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曹倍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88㎎/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经法院查明,曹倍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11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该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被逮捕。诉讼中,曹倍锶自愿认罪,但称其在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23日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日未饮酒,均系“宿醉”。
法院认为,曹倍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现行证据体系中,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仍然系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为唯一证据,该鉴定意见确认了曹倍锶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的程度,因此曹倍锶提出其系“宿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被告人曹倍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曹倍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再过几天,曹倍锶就满55岁了,希望他不要再有第四次了。当天,乐山交警支队也对该案的庭审情况进行了网络直播,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和网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酒后莫开车。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顾爱刚
编辑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