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供销社,40余年的经营 69岁老人因房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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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供销社一纸诉状将69岁老人李少先告上法庭,要求其搬离供销社所属房屋。面对平生第一次被告,李少先坦言,承认供销社对房屋的所有权,她愿意搬离,但前提是需要明确,她曾经作为代销员,与供销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目前,李少先正在咨询律师,应诉的同时拟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劳务关系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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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先的商店
自述
村里选出的代销员
报酬按比例提取
李少先是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青龙村人,几十年来,她自始至终都经营着一间副食品商店;商店位于青龙村李庄宅院。10月15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李少先的商店,商店的经营场所是李庄宅院的正厅,店内凌乱地陈放着各种副食品和杂物。李少先说,这是一座古建筑,距今已有上百年历史。
如今的李庄宅院及周边被划作楼房湾水库项目的淹没区域,目前工程施工已结束,蓄水在即。
看着墙上挂着的奖状,李少先向记者讲起了42年前的往事。
1976年,李少先时年27岁,在家务农。那一年,大山铺供销社开始委托农户经营双代店(代购代销),向周边群众销售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化肥农药。
经村组选拔推荐,李少先成为大山铺供销社胜利塘房双代店的一名代销员,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劳动报酬。李庄宅院的正厅就是塘房双代店的经营场所,产权归大山铺供销社所有。
李少先称,根据早期的代购代协议,销售100元副食品、提成3元,销售100元化肥、提成1.5元。照此计算,每月下来有好几百元的提成,可以保证一家人的生活开销。
据李少先提供的一份1984年《大山铺供销社代购代销店合同实行(草案)》复印件和1982年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内容显示:经营范围的主业是农业生产资料、副食品、日用杂品,兼营文化用品、废品回收;劳动报酬本着多劳多得原则,人月平代销额在1000元内手续费为百分之三,超出1000元至2000元部分手续费为百分之三点五......但没有约定经营时效。
疑问
代销员身份是否一直存在?
“其他的双代店都倒闭了,我这个店子还可以正常经营。”李少先说,双代店就是自己的“命”,她毕生精力都奉献在店里。从经营商店那天起,她就以店为家,不管是凌晨还是深夜,只要有人前来买东西,她都会起来做生意。
大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供销社改制,但是对于双代店的去留、人员的安置等问题,都没有说明,“1998年,供销社还拉了货来,卖了给钱”。李少先则认为,因为没有明确,所以她仍是代销员身份,与供销社存在劳务关系。
成都商报记者从李少先提供的一份印有大安区大山铺供销合作社公章的《通知》的复印文件上看到,《通知》要求,各分社、门市、代销点将营业执照原件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前送交社业务科,统一审核后再发还各点。李少先据此认为,当年,部分双代店仍未取消。
李少先称,大约是1998年,供销社收回了早期的2000元“铺底资金”,并对货物进行了盘存,但剩余货物并未回收,也没有明确自己是否还属于代销员,因此,自己仍在店内从事经营。
应诉
承认房屋产权归属前提是明确劳务关系
今年10月8日,李少先收到了当地人民法院的传票,她作为被告,法院通知她10月26日出庭应诉,原告为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供销合作社。原告诉称,李少先现用于经营的商店产权系大山铺供销社所有,李少先未经同意而占用,遂要求其搬离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我不是非要占用,而是我的劳务关系没说清楚。”李少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她承认房屋产权归大山铺供销社所有,也愿意搬离,但前提是理清她与供销社之间的劳务关系。
李少先称,从情感上来说,在这里经营商店40余年,深有感情。从现实来说,40多年来,她先后支付了数万元的房屋维修费用,并从未收取看管房屋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供销社支付。在搬离前,供销社应该跟她有个明确的答复和了断。
目前,李少先正在收集相关资料和咨询律师,在应诉的同时,也正在着手起诉,要求明确与供销社之间的劳务关系,并索赔相关损失。
供销社
出于同情让其暂用并无劳务关系
自贡市大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潘利明确说明,首先,房屋产权归大山铺供销社所有,让李少先使用是出于同情,是暂时使用。其次,代购代销只是合作经营关系,且该关系在大山铺供销社对双代店进行盘存移交后便自行终止了。因此,李少先与大山铺供销社之间并无劳务关系,
潘利称,代购代销员是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特定群体,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为改善农村商业网点布局,方便农民购销,基层供销社和农村生产大队(即现在的行政村)共同在农村设立代购代销店,商品资金由供销社拨付,人员(即代购代销员)由所在村的群众选派,主要负责委托代销主副食品、中小型农具、生活用品等,代购废旧物资及季节性的农副产品,并从购销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代购代销员的劳动报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供销社逐渐撤销各代销点,收回了“铺底资金”,并对货物进行了盘存移交。自那时起,李少先也不再到大山铺供销社领取手续费,结束了双方代购代销关系。李少先为了自己的生计,仍然利用此房屋进行经营,并从其他渠道进货销售,其经营行为已属于个人行为,与供销社无关。
潘利说,起诉前一年开始,供销社会同大山铺镇政府、青龙村两委多次上门与李少先进行沟通交流,协调解决搬迁后新修住房及处置存留货物等问题,协调无果之下无奈选择起诉。
对于李少先提出的看管工资及维修费用等问题,潘利表示,李少先可另案起诉,供销社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律师说法
两个法律关系应逐一理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真含就此事分析认为,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只要房屋产权归供销社所有,李少先就无权占用,供销社有权利要求李少先腾退房屋。
刘真含说,双方在当初的代销合同到期之后,或者说双方的实际关系发生转变以后,双方的关系应该属于购销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李少先使用供销社房屋经营商店,双方因此还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供销社有权利向其索要租金。
自贡一心律师咨询服务所法律顾问詹学兵认为,李少先与大山铺供销社之间的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如果供销社具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有权要求李少先返还房屋,李少先应该履行。其次,如果李少先作为供销社代销员的身份,经劳动部门认定双方存在实际劳务关系且存在遗留问题,那么,李少先有权利要求供销社赔偿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供销社未付或者李少先代付的相关费用。李少先与供销社的纠纷,关键要确认其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成都商报记者袁伟摄影报道
编辑余孟祥